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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15条措施有力引导用工双方协商调解矛盾

7月20日,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相关部门发布《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方案》),注重关口前移、重心下沉,提出五方面15项措施,包括深化源头治理、促进协商和解、推动多元调解、优化联动机制、强化基础保障等方面,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主解决争议,最大限度把争议预防在萌芽、化解在源头。力争到2027年底,形成具有首都特色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格局,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组织机构更加健全,基础保障更加有力,协商调解效能明显提高,调解建议书发放比例达到100%,50%以上的争议由基层调解组织处理,调解成功率达到60%以上,全面提升协商调解工作规范化、标准化、专业化、智能化水平。

深化源头治理,提前预防劳动人事争议

为深化源头治理,《实施方案》提出了开展宣传引导、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、完善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、深入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4条举措。通过推行典型案例发布、“流动仲裁庭”“京法巡回讲堂”,送法进街乡、进园区、进企业,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、劳动者理性表达诉求。同时,推进企业调解组织建设,指导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,围绕追索劳动报酬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主要争议类型,建立风险台账,及时跟进化解。

另外,建立常态化联系企业机制,开展“百名调解员联千企”“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”“法治体检”等专项活动,重点选取生产经营较为困难、争议多发高发行业企业,深入排查争议隐患,规范行业用工,帮助企业稳产稳工稳岗。

促进协商和解,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内部协商机制

为促进协商和解,《实施方案》提出了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机制、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、督促和解协议履行3条举措。

本市引导用人单位将科学管理与人文关怀相结合,以开通热线电话、召开座谈会、发放调查问卷、设立意见箱等方式,畅通诉求表达渠道,并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收集问题,调查核实情况,协调用人单位整改或向劳动者作出说明,推进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、协商回应制度,及时回应诉求。

在争议协商中,发挥工会、企业代表组织作用,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民主协商,促成和解,并主动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解协议,推动和解协议履行。

推动多元调解,扩大调解组织覆盖面

为推动多元调解,《实施方案》提出了加强调解组织建设、丰富调解服务供给、开展规范化建设3条措施。

一方面,推进街道(乡镇)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,提升专业化水平,着力扩大调解组织覆盖面,在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,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试点建立调解组织,加快在教育、文化、卫生等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。同时,优化调解组织布局,推动交通运输、餐饮、制造、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调解组织建设,并探索在非公企业集中的园区、商圈、楼宇等区域建立调解组织。

另一方面,深化首都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,加强市、区两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设,强化调裁衔接,在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等法律服务工作。加大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力度,推动在有条件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(中心)内,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。

优化联动机制,加强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建设

为优化联动机制,《实施方案》提出了加强调解与仲裁、诉讼衔接与健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2条措施。采取仲裁员“一对一”“包片负责”等方式,完善仲裁机构常态化联系指导调解组织制度。健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,发挥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、街道(乡镇)、行业商(协)会等部门职能优势,加强信息共享、会商研判,促进重大集体争议依法妥善处置。同时,进一步落实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处理机制,探索跨区域重大集体争议快速协商调解新路径。

为强化基础保障,《实施方案》提出了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、完善经费保障、推进信息化建设3条措施。其中,调解组织要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专、兼职调解员,调解员均应持证上岗,从事调解活动时着正装并佩戴统一胸徽。街道(乡镇)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。兼职调解员可聘请专家学者、律师、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专业人员担任。

文/北京青年报记者 解丽

编辑/谭卫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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